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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:官员辞官须遵守避嫌制度 确保公共利益"不得已"
日期:2014-8-29 9:08:07 | 来源:智邦人才网 [字体: ]

  官员辞官不同于普通人跳槽,在尊重其个人选择自由的同时,必须要遵守避嫌制度,这是确保公共利益的“不得已”。当官员戴上“官帽”的那一刻起,就应该明白这一点。

  据《安徽商报》报道,连日来,一条“霍山县一位副县长主动辞职”的消息,在六安市及当地引起反响,记者经核实确有此事,辞职的是该县副县长潘家东。该县组织部门回应称,潘家东主动辞职,希望从事其老本行医疗工作。从当地多位知情人士处获悉,辞去副县长后,潘家东可能回老单位——霍山县医院任职。

  官员主动辞职早就不是什么新闻了,但霍山县副县长潘家东的辞职却留下一个悬念式新闻,排除“问题说”、“压力说”、“专业说”,其“院长说”一旦成为事实,则构成违反“三年两不准”规定,是不为纪律要求所允许的。

  按照官方公开资料显示,1965年出生的潘家东为霍山县人,在医疗岗位耕耘了20多年,曾任霍山县医院普胸外科主任、胸外科副主任医师、副院长。2012年1月担任霍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,分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、卫生局、文广新局等部门。此次辞职有“荣归故里”回医院当院长的极大可能,但作为一个曾分管卫生局工作的副县长,假如“软着落”到医院当院长,显然是不妥的。

  根据《公务员法》第102条规定,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,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,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,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。而2009年中央组织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《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(试行)》第十五条同样规定,公务员辞去公职的,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,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,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。

  我们知道,按照现在的市场化运作方式,本为公益性的医院实为营利性组织。副县长连续两年多分管卫生局工作,辞职后却到其下属单位就职搞营利性活动,显然是违反了相关规定。霍山县及其上级市的组织部门,也应注意到辞职副县长即将就业岗位的动向,别等到其“就职”了才去管,甚至不闻不问,而是现在就应明确告诉对方辞职可以,就业也可以,但请其遵守“三年两不准”规定。

  对该副县长准备辞官去医院任职,网上也有不少人为之点赞,认为这能发挥其特长,是一种本色“回归”。在“官本位”仍大受追捧的现实之下,“弃官从医”看起来确实值得尊重。但必须提醒的是,官员辞官不同于普通人跳槽,在尊重其个人选择自由的同时,必须要遵守避嫌制度,这是确保公共利益的“不得已”之举。当官员戴上“官帽”的那一刻起,就应该明白这一点。(周稀银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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